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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商质监局2016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

阅读次数:1308 编辑:综合执法支队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16-12-2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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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宣工质执处字〔201625 发布违法广告 罚款   当事人委托宣城市广播电视台分别于201694日至99日在宣城新闻综合频道(1)播出了芬格欣口服液电视广告6,广告视频资料显示:该广告中出现了芬格欣口服液经上海华山医院、第二军医大学、上海六医院、上海九医院和口腔医院临床试验表明,芬格欣口服液安全无毒、无副作用,主要作用是杀菌消炎、能抵抗各种感染、帮助组织修复、提高免疫力,荣获中国名牌饮料及保健品博览会十大名牌保健饮料,并利用4位消费者证明芬格欣口服液能治好气管炎、肠胃病等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宣城市欣意商贸有限公司 93141802550150601c         朱顺义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16/12/6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0      
宣工质执处字〔2016 24 发布违法广告 罚款   当事人在药品销售活动中,与XXX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以获取销售信息为由,支付咨询服务费,属假借咨询服务费的名义给予财物,以获取交易机会。在合同中公开约定提供贿赂性质的财物,属于给付对方单位除正常药品价款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公平的竞争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国药集团精方(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1341800153303918G         李志高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2016/12/6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0      
宣工质执处字〔201619 发布违法广告 罚款   当事人对外发布的明家老铺芬格欣口服液电视广告内容,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三)项,以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宣城市广播电视台   134170000008       汪拥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16/12/6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0      
宣工质执处字〔2016 22 商业贿赂 罚款   当事人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利用当事人长期在宣城地区从事医药产品销售的经验优势,收取不正当的利益,为X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销售中获取交易机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和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规定 安徽省宣城市医药有限公司 91341800744892355W         李心刚 1、没收违法所得45826.4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16/12/8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0      
工质执处字〔201620 发布违法广告 罚款   委托发布的“明家老铺”电视广告中,称该百痛消保健膏祖传16代、400年正骨世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荣膺中医药养生行业推介品牌、荣获CCTV《领航》栏目系列专题报道等内容,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宣城市明家老铺医疗器械店     341802600451272     洪尉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0967.72元。 2016/12/8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0      
宣工质综执处字〔2016〕 16 号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经查明:卓国良生产点于10月7日用工程上拆除的旧钢筋为原料,经加热炉加热后轧机轧制生产φ12㎜热轧带肋钢筋15吨,生产成本价:1990.00元/吨,销售价:2010.00元/吨,货值金额:30150.00元,已销售完,违法所得300.00元。查明:卓国良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执行的是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标准《GB 1499.2-2007》,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产品,卓国良未取得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卓国良         350126195210045912   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3、罚款63315.00元 2016/11/29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0 3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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