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宣工质执处字〔2016〕4 号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 罚款 | 当事人在郑光辉未同意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李忠玉,股东骆丽蓉、郑光辉没有参加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股东会,也未在当事人2015年6月30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材料上签名或授权签名的情况下,虚构《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伪造骆丽蓉、郑光辉在《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了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宣城鳌峰投资有限公司 | 342500000041545(1-1) | 李万超 | 1、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6月30日取得的变更登记;2、罚款25万元。 | 2016/9/19 | 宣城市工商质检局 | 0 | 341800 |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