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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商质监局稽查支队2016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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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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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宣质监罚字〔2016〕2号 |
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电器产品 |
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 |
913418811534429185(1-1) |
熊力龙 |
未经商标注 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 |
1、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二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冒用“®”商标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电器产品;3、没收冒用“PHILIPS”商标的电器产品; 4、没收冒用“®”商标及假冒厂名、厂址的贴纸、包装盒、丝网模板和钢制模板;5、没收冒用“PHILIPS”商标的丝网模版; 6、没收违法所得¥:6343元; 7、罚款¥:90000.00。 合计罚没款:¥:96343.20元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宣城龙首支行,账号:1317086109004200206 |
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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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宣质监罚字〔2016〕3号 |
绩溪县徽跃机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绩溪县徽跃机械有限公司 |
913418247981168969 |
章基跃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标识标注 “SACHS”商标的奥迪A4减振器410只,标识标注“SACHS”商标的奥迪A4减振器包装盒200只; 3、罚款¥50000.00元。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宣城龙 首支行,账号:1317086109004200206 |
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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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宣质监罚字〔2016〕4号 |
宁国中科密封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O形橡胶密封圈案 |
宁国中科密封件有限公司 |
56637361-5 |
张建光 |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产品O形橡胶密封圈 |
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O形橡胶密封圈; 2、没收违法生产的13种规格O形橡胶密封圈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226.50元; 4、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25470.00元。 罚没款合计:¥:25696.50。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宣城龙 首支行,账号:1317086109004200206 |
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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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工质执处字〔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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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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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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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郑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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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
2016年3月18日,当事人购进40.8度400毫升五年口子窖酒17件(每件4瓶),其中送人4瓶、自家喝了3瓶,剩余的61瓶在店铺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侵权“口子窖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40.8度400毫升五年口子窖酒61瓶);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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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综合执法支队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凭缴款书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宣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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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商质监局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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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