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工商质监局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16.6.15)
填表时间:201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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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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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宣工质执处字〔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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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 |
三农超市 |
无 |
郑诗文 |
商标侵权 |
2016年3月18日,当事人购进40.8度400毫升五年口子窖酒17件(每件4瓶),其中送人4瓶、自家喝了3瓶,剩余的61瓶在店铺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侵权“口子窖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40.8度400毫升五年口子窖酒61瓶);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综合执法支队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凭缴款书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宣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罚款。 |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2016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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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