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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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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宣工质执处字〔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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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案件 |
宣城博尔置业 有限公司 |
无 |
黄宇达 |
虚假宣传 |
当事人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利用广告在丹桂园房地产项目部外围广告牌及围墙上发布丹桂园“市中心制高点、绝版席位、主城中心稀缺价值、中心绝版地段、绝版配套、绝版景观、宣城中心不可复制、城中核心位置、永恒的升值、宣城核心、绝版拥有、丹桂园永升值”等宣传内容,对所提供的商品房地理位置、配套设施、升值等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如实陈述事实,并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宣传内容,并处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综合执法支队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凭缴款书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宣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罚款。 |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201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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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