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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宣城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阅读次数:3027 信息来源:企业科 发布时间:2016-06-2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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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企业,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抽查制度的理论设计有三大利好初衷,一是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二是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三是克服市场巡查制下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

作为新生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阀门”之一,抽查制度对工商部门履职能力提出了重大考验,年报抽查过程中没有任何经验可循,实际操作时遇到很多问题和困惑。现就我市抽查工作相关情况做简要分析。

一、  我市企业信息抽查概况

截止目前,宣城市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先后开展了3次集中抽查工作。

(一)2015年元月份省工商局部署的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我市被抽取各类型企业253户,抽查中发现,有245户按照规定公示,抽查结果属于正常;其中4户注销,4户因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检查中责令企业限期公示即时信息18户,企业均改正。

(二)2015年6月份省工商局部署的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我市被抽取各类企业291户。抽查中发现,有248户按照规定公示,抽查结果属于正常;有43户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34户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1户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8户未按规定公示出资信息;检查中责令企业公示出资信息60户,企业均改正。

(三)2015年8月份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的两个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我市被抽取各类型企业611户,此外,省工商局同时抽取2593户个体工商户和6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并纳入此次抽查。我局在抽查中发现,抽查的611企业,有567户按照规定公示,抽查结果属于正常;有41户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13户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2户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3户注销。目前,工作正在进展中。

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

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检查结果导致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于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作出之日通过软件自动对外公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案件线索。

二、我市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随意性大。表现有:一是一般基础信息填报不规范。如有填报的企业电话号码不存在,为空号;有的没有企业邮箱,用联络员的QQ邮箱代替;从业人数、党建信息填写随意性大,缺乏可查依据;企业经营地址变动随意。二是股东及出资信息不准确。如部分企业有几个股东,每个股东出资额不等,但出资额栏只填了一个资金总额。三是“资产状况”填报不真实。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财务报表填写,出现估算现象;企业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填写混乱。四是部分企业公示信息填写不全面。部分企业实际存在对外担保的没有通过系统填报;拥有“行政许可证”的,没有填写或填写不全。

(二)监管人员抽查水平有待提升。一是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是首次开展,完全没有经验可循,查什么、怎么查,缺乏规范有效的方法,检查中度与量难以把握。二是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市场监管理念还不深入。三是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看,基层专兼职信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且干部老化现象严重。四是抽查人员对企业的股权变更、出资情况、财务状况等难度较大的重点核查项目水平较低,信息核查处于较为初级的层面,且没有相关财务工作经验,不能有效发现企业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部门协作有待加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全国一张网”正在建设中,处于监管过渡阶段,我市仅有市农委和少数金融机构与我局在少部分企业信息上有浅层次对接。各部门之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其他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税信息、财务信息、党建信息等难以实现信息交流。企业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经济载体,其信息公示将涉及到企业经营的多方面,而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其中一个监管部门,很难掌握全面信息,因此审查企业信息公示是否完善、真实、有效,缺乏可操作性。

(四)监管手段和方式需要加强。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目前市场监管手段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更严厉的则是将企业纳入“黑名单”,即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具体的处罚则是其第十八条中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对于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企业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抽查过程中,少数企业配合接受检查的意识偏低,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不及时、不全面,不能保证企业年报的真实性、及时性。工商质监部门监管手段不足,直接挂钩企业对年报公示工作的重视程度,达到“严管”的监管目的尚需时日。

三、抽查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企业抽查中发现的几类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不久,是一个新生制度,市场主体、监管干部乃至整个社会对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系统性和长远意义缺乏深入地理解和认识。之外,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也客观存在。

(一)企业自身原因。主观方面:企业负责人对年报重视程度不高,主动公示信息并接受全社会监督的意识不强,有的担心企业信息公示,特别是受到环保、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后会对其生产经营、信用评价产生影响,故存在等待观望、甚至侥幸等心理。客观方面:1、部分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较为粗放,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多数为兼职会计,财务账目不完备。多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没有会计。2、企业联络员自身素养问题,部分联络责任心不强,办事马虎,水平有限,且很多小微企业联络员在企业的工作并不稳定,常常出现离职情况,导致企业多次变更企业联络员。

(二)部门监管方面。客观方面:1、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经过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合一”机构改革后,高效融合上有难度,大多按照各自职能进行部署相关工作,基层人员重复工作,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2、基层干部条线业务多,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加上相应的监管业务量大增,以工商为主少量增加质监、食药人员的编配格局,导致市场监管压力巨大。主观方面:“三合一”后,部门机构收缩,部分人员执行力下降,工作热情不高,争先动力不足,对业务知识的钻研和对自身监管能力的提升缺乏学习主动性。

(三)部门协作是难题。各部门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和联动监管和惩戒工作机制尚在建设中,构想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约束机制尚未成形,抽查制度只产生有限的震慑力,警示和教育力量也有限,这是社会认识没有到位的一项重要原因。

四、对抽查工作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继续加强宣传工作。首次年报公示工作中,工商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发短信、打电话、上门走访等形式做了大量宣传工作,但通过抽查中发现的各类填报问题,要求工商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还需继续加强宣传工作,努力形成年报公示制度需要的社会氛围。应积极准备在年报工作启动的前三个月,借力各类媒体、举办培训,结合各项专项执法行动,分批次全方位做好年报法律宣传,年报具体填报事宜培训,未年报或者提供错误信息的法律后果解释等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一是配齐、配强基层企业监管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队伍,及时补充年轻干部,缓解基层队伍老化问题。二是分级组织业务培训,强调检查的主要内容、方法和责任意识;进行必要的财务知识培训,使抽查干部能掌握财务基础知识,能指导企业填报“资产状况”,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等。三是及时归集、整理、解决抽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抽查过程中做好督查指导、跟踪服务工作。四是做好对企业联络员的培训工作,强调年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规范企业年报行为,增强企业年报意识。

(三)构建科学规范的抽查工作流程。一是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信息作为一般检查信息发现错误责令限期改正;加大与企业信用状况关联度大的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重点检查内容的核查力度。尽快完善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等工作机制。二是完善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功能,健全网上审批制度和流程,强化信息化保障。三是加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与其他执法检查的统筹工作,实现公示信息监管与日常监管相辅相成。

(四)健全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一是争取市政府支持,与正在牵头负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市发改委联系,主动推介我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最大限度发挥该平台的作用,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影响力。二是尽快开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交换”功能,实现其他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集中归集和公示。三是强化部门联合约束机制,做好违法信息的全面衔接工作,启动联动惩戒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工商质监部门可以将抽查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为地方经济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解释性文件。让年报抽查制度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完成;《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中提到2015年6月30日24点,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各省要关闭公示系统企业年报公示的修改功能。年报结束后,我局在抽查中发现,有的企业的一般信息未填写或填写不准确,却无法进行更正;有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想申请移出却无法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这些情况直接导致抽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相关问题,还需要结合实践具体操作后,去不断修正法律法规和相关解释性文件。

2015年9月17日

 

作    者:罗忠妹  曹钟骏                                 

作者单位: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市工商质监局              

邮政编码:242000                                     

联系号码:18956300725、18792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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