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消保委收到投诉:消费者称其于2010年在某通信公司办理手机套餐业务,2013年重新办理,今年5月份查询通信费用的时候发现通信公司一直收取3元/月的彩铃费用,但所更换新套餐上没有彩铃费用。
市消保委了解相关情况后根据消费者提供双方所签协议到通信公司调查了解,发现通信公司每月确实收取了彩铃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通信公司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向通信公司宣传《消法》、《条例》,最终,通信公司赔偿消费者各项费用396元。该起投诉能顺利解决最主要原因得益于消费者完整保留了与通信运营商所签的协议。
在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相关手机、宽带等通信费用时:
一、不要随意丢弃与通信营运商所签协议。双方所签协议是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证据,留存协议更有利于维权;
二、经常查看核对运营商收取费用的明细账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