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安徽省工商局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实施对“四种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工作。
一、 四种情形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申请移出办理流程
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可按照以下流程申请移出。
1.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县区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核查上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核实是否符合移出的“四种情形”。符合第1种情形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于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年报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并将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表格与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报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符合第2、3、4种情形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责令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更正的公示信息、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并将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表格与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报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省工商局及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可以委托企业属地管辖机关核查,由核查机关填写核查情况,委托机关填写核查意见。
3.审查决定。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省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作出是否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4.信息公示。省工商局作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公示。
三、注意事项
符合“四种情形”、需要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须经企业主动申请信用修复方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不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自行作出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