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也为人们提供了各种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的产品。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当中,我们选择商品的范围扩大了,因此对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也就是说企业需要通过广告这一有效途径来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因此广告对企业产品销量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我们只是简单的探讨一下新广告法中对极限用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的一经发布就引起的网友的热烈讨论,究其原因可能是新广告法的处罚力度加大,高额的处罚金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使得广告的发布者、产品经营者不得不高度重视起来。
就比如1994年《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就已明确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不少的广告制作者熟视无睹,在广告中依然我行我素的滥用着“国家一级品质”、“是您的最佳选择”等极限用语。而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不过是保留原规定而已,但新广告法带来的却是高度关注以及广告制作者的“安分守己”。因此,新广告法给广告带来的不是要命而是革命,商家们将会遵守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禁令,因为新《广告法》的处罚条款总算让商家有点‘痛感’了”,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但也会让他们知道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
要说到广告中的极限用语那就太多了,有人就列出了在广告中常用的一些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等,这些都是广告制作者青睐的词语,因为这些广告词能够极大的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甚至其中有些词语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比如“全网销量第一”这个词,这个词的真实水平到底是多少我们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在全网统计过,并且这个“全网”明确的指向是什么,这也值得我们广告监测者去鉴别,但是消费者不清楚,他们看到这个词,就下意识的认为这个产品是值得信赖,质量是有保证,这就落入了广告制作者的“小圈套”,他们利用这些极限词语去吸引消费者,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利益的目的。
无论是在新广告法出台之前还是出台以后,企业对极限用语的使用还是令行不止,下面就有一个案例:在新广告法出台以后,2017年9月1日当天,北京市一消费者向北京市工商局实名举报小米手机涉嫌虚假宣传,举报小米手机正是因为其8月31日在产品宣传语中依然使用“最低”、“最好”、“最佳”等极限用语。举报之后,相关部门对小米手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此后,小米官网上相关词汇更改。现在去小米官网查看,发现广告都很较以前要“斯文”许多,看来新广告法的威力还是挺大的。
但极限用语的禁止使用范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因此,广告制作者在制作广告的时候要严格要求,不是简单的宣传语中避免使用就可以了,而是全方位的监控,不要触碰新广告法的底线。
当然了商业广告是一种必要的商业促销手段,也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它不仅对产品的行销有重大意义,也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具有具较强的引导作用。但是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要求广告必须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作虚假的宣传。当然了新广告法的出台不仅仅是对广告制作者的要求,更是对广告监管部门的考验。要求广告监管部门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对广告中极限用语有一个严格的把控。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维护消费者的权利。禁止商业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等用语,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免于遭受欺骗和误导之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利。
实际上,并非所有带“最”、“一”、“极或级”字的用语都属于《广告法》禁用的绝对化用语。网友的热烈讨论有效地调动了民众对新《广告法》的关注热情,但也有不少过激言论导致民众对广告立法新增不少误解,认为只要是广告中出现了极限用语就一定是违法广告,其实不然。新广告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极限用语”这四个字,像上文中提到的那近40个“极限用语”在新广告法中并没有细化出来,因此到底是不是违法用语得需要执法机关根据语境、语义和事实来加以判断,这似乎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但还是小心为妙,关于这些极限用语还是谨慎使用,不要以身试法,做一些虚假宣传。当然了如果是真实存在的就可以如实进行宣传,所谓“真金不怕火炼”也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