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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的公告

阅读次数:3850 编辑:企管科 信息来源:企管科 发布时间:2017-01-1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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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报送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下列类型市场主体,均要报送年度报告(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的途径和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www.ahcredi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www.ahcredit.gov.cn)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质监(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逾期未年报的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或者标记信息将由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对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各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五、咨询电话

(一)年报事项咨询电话。

宣城市工质监局企业监管科:0563-3033159

宣城市工质监局园区分局:  0563-2612315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563-3021958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563-7023562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63-4012353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563-5100882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563-2336591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563-8602660

(二)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电话:0563-2710500

市统计局咨询:0563-302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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