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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办出台《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835 编辑:王振萍|xc315@126.com 信息来源: 企业注册局 发布时间:2014-12-1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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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近日,宣城市政府办出台《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六条。《办法》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对适用对象、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使用自有房产、租(借)用他人房产、涉及前置审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一步简化手续;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综合监管责任。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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