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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促进我市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汇报

阅读次数:2707 编辑:市工商局市场局|xc315@126.com 信息来源: 宣城工商红盾网 发布时间:2014-09-1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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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宣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宣政办〔2014〕33号)精神,市工商局针对近年来我市网络交易市场现状、存在的问题作了专题调研,并为下一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动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初步思路。
    一、基本情况
    (一)网络消费支出增长迅速。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家用电脑的广泛普及,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宣城市居民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支出迅猛增长。近年宣城本地快递企业业务量也呈翻倍的增长态势,进一步表明了城镇居民网络消费的快速增长。据宣城圆通快递介绍:2011年从外地发往宣城的快递件数为500件/天,2012年为1000件/天,2013年超过2000件/天。  
    (二)我市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市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选址宛陵湖旁, 市政府办出台了“宣政办〔2014〕33号”文,各县市区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大力扶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宣城市创元电子商务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宣城馆” 2013年9月30日上线,开馆不到一年销售额已突破1.2亿元。至今年8月,宣城注册的电商企业共413家。“宁国宁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网特色中国、宁国馆”于2013年4月12日正式上线,开馆以来,在线销售额已近2亿元。“1号店特产中国、绩溪馆”于今年6月正式运营。据调查:安徽省绩溪县四方针织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法定代表人季勤,2008年12月23日成立,在阿里巴巴、天猫、1号店、京东、亚马逊、苏宁等平台上线,2013年09月25日又新设立了绩溪县四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4年1-8月成交约50万单,营业额达1000余万元。
    (三)电子商务助推我市农特产业发展。我市农特产品在电子商务市场上的销售,不仅给经营企业自身带来发展机遇、创造一批就业机会,也扩大了宣城农特产品的市场规模、带动相关农副产品行业发展。如宁国山核桃、水阳三宝、泾县宣纸等现在依托电子商务市场这个平台,逐渐地被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了解和认可,扩大了知名度。如:绩溪县逍遥人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建兵,经营范围:坚果、蔬菜、植物油、香菇、木耳、竹荪、干菜、肉、禽、蛋及水产品网上销售;淘宝网平台“逍遥人家店铺”,2014年3月4日上线截止2014年8月,成交1.3万单,营业额204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独立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我市没有设立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多数企业是借助于国内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如个人开店在淘宝、企业开店在天猫、亚马逊等平台)上开设网店或旗舰店。我市大部分企业只是开设独立的门户网站,其功能简单:一是传宣企业产品,扩大影响;二是展示企业实力和业绩、规模、荣誉等。截止目前全市工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搜索有独立门户网站企业1900余户,并录入工商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
    (二)物流现代化程度总体不高。目前我市的快递行业虽然较多,但缺乏统一规划,主要集中在市开发区范围内,经营场地多为租赁的空闲厂房,缺乏统一的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缺少现代化的快递分检流水线。虽然我市物流现代化程度总体不高,但近期已出现了一些令人期待的可喜亮点。如:“绩溪县四方网仓科技有限” 落户在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2014年4月成立,是一家应电子商务大发展时代需求而生的物流服务公司。主要从事“智能仓储运输系统科技开发;电子商务供应链系统、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服务”。通过数字化物联手段,精准控制电子商务的采购、仓储、发货、送达各个环节,并能为卖家和买家提供库存同步、全流程透明、预警式客服等符合电子商务需求的全数字化物流服务。
    (三)企业的电子商务化水平低。很多企业想搞电子商务,但是他们对电子商务的实践还只停留在建个企业门户网站,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浏览信息等初级阶段,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四)违法经营情况时有发生。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给本地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企业带来无数的商机,但作为传统经济的延伸和拓展,电子商务市场同样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违法经营情况时有发生,我们通过日常网络巡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违法行为:
    一是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一些商户虚构事实对自己企业的规模、资质、技术水平、市场覆盖面及其所生产的产品情况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如:宁国河沥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市场主体检查时,发现“安徽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的网站对外进行公司及产品宣传,在网站的公司简介上擅自将注册资本提高到2000万元。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和产品介绍的宣传册中,其营业执照内容和企业荣誉介绍上涉嫌虚假宣传。
    二是超经营范围或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表现为一些是个体工商户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超越其经营范围在网上销售商品。例如:郎溪县城关市场所在网上检查中发现施某某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假冒公司,检查现场只是一个体工商户。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当事人认识到该行动的违法性,主动删除了网站上的不实信息。
    三是侵犯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主要表现为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例如:2013年泾县局黄村所在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中,发现名为“安徽省泾县恒信宣纸厂”淘宝商家在网上热销加盖有该厂印模的宣纸、书画纸产品,但未见其在店铺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经查,泾县范围内根本没有人注册“安徽省泾县恒信宣纸厂”, z某于2012年3月开始通过淘宝网从事宣纸、书画纸产品经营,初期交易清淡,为了展示实力、增加卖点,在没有任何生产条件下,擅自伪造并刻制了“安徽省泾县恒信宣纸厂”字样印模加盖在其销售的光版宣纸、书画纸产品上,营造出厂商合一的虚假宣传。其所经营的“红星纸册页”也是侵权假冒产品,进价仅150元/盒,售价高达430元/盒。z某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商标法》规定,构成了伪造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四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些网络销售者在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提供电子格式合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常常推卸责任,甚至一走了之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到侵害。例如: 2012年郎溪县十字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宋某淘宝网店实际经营地址处检查发现,宋某淘宝网店商品页面中含有“买家须知”的电子格式条款,该条款第三条内容为“请大家收货的时候一定要当着快递面清点,确认无缺少,无损坏再可以签收,签收后发现的问题,我们一概不负责!!!”,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中使用上述内容格式条款已涉嫌构成了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
     三、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监管对象复杂。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主体具有总量大、身份模糊的特点。除了在几个大型交易平台上开店的,还存在自己建网站经营,挂其他网站经营等多种情形。庞大的监管对象、各门类的经营方式、越来越多的经营品种,给工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带来难题。
    (二)监管力量薄弱。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时代,工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相对滞后,网络监管更需要一定的技术和业务支撑,而基层工商一人多岗、专业人才缺乏、队伍转型不快等现象上拖了网络交易监管的后腿。
    (三)监管手段落后。目前,部分基层工商部门已经通过自我摸索逐渐积累一定的网络监管经验,掌握一定的网络监管技术。但大多数基层部门还是存在着监管手段落后或是无监管手段的现象。至于网络交易中的实时监管、网络交易行为的追踪侦查、网络交易对象的甄别,电子数据的取证等高层次需求,一时还难以实现。
    (四)缺少独立监管机构和专业人员。全省只有合肥、芜湖、阜阳三个市成立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正科级),它是在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能更好地履行网络监管职能。市工商局拟设立网络交易监管机构,与其内设的市场规范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四、下一步工作方向
    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重新修定后施行,作为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它的重新修定,标志着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也对工商部门扶持服务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工商部门立足本职努力从“降门槛、优服务、促转型、强监管”四个方面扶持服务网络经济发展。市工商局将在近期出台《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一)降门槛
    1.支持自然人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失地农民、城市困难人员、残疾人等自然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自然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在向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鼓励名称体现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特征。在不违反名称登记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鼓励网络经营主体名称体现行业模式和特点,可申请使用“网上(利用互联网)销售××或提供××服务” 、“××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等用语;网络经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登记机关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申请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和使用权(租用)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允许网络经营者一址多照,同一经营者在同一辖区开办经营范围相同的网店和实体店允许一照多址,并可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栏加注经营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号、网站备案号等。
    4.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其网上经营项目未标明网上经营且未超出营业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的,无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优服务
    1.提供多种便捷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办事流程,缩短服务时限,规范服务行为,完善企业网上信息备案公示。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为其平台上的网店经营者,统一代为办理登记注册等业务,采用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等方式为电子商务企业办理工商业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2.加强合同监管和服务。探索推行电子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网络经营签约行为。积极开展合同帮扶,指导网络经营者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监督处理网络经营者合同违法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鼓励和支持网络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3.引导实施商标战略。加大商标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企业的商标意识,培育一批本土网络经营品牌。帮助企业提升商标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自主创新,自主品牌成为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
    4.指导广告宣传力度。指导网络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促进网络经营企业自身品牌建设和我市品牌推广,提高市场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促转型
    1.引导实体经营进入网上销售 。鼓励我市实体经营者开设经营性网站或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网络经营模式,将实体交易和网上交易有机结合,以网上销售带动门店销售,以门店销售支撑网上销售。
    2.积极帮助企业提高电子商务水平。支持引导我市知名生产、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建设网络专卖店、网上商城、网上交易平台等,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规模较大的网络经营骨干企业。鼓励、指导中小企业建立门户网站,或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开展企业宣传、商品经营、信息发布等网上经营活动,提高市场拓展效率。
    3.培育本土农村网络经济 。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网络经济。鼓励建立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打造特色鲜明、品牌化的本市特产网上超市,大力推介地方名优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产品网上贸易,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产品种植大户开办网站、网店等网上产销对接创业模式。
    4.大力培育网络交易平台。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行业网站,由信息发布、宣传展示平台逐步提升发展为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建设以便捷购物、家政服务等便民服务为主的社区电子商务平台,方便群众生活。
    5.支持发展网上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线下实体专业市场建设网上交易市场,引导实体市场和场内业户上网,拓展交易空间,推动传统市场转型升级,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充分扩展市场辐射功能和聚集效应。
    (四)强监管
    1.推广电子链接标识 。凡在宣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开展商务活动、发布广告或其他经营性、宣传性信息,以及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平台及相关服务的各类网络经营者,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实行网上“亮照”经营,营造诚信经营的网络环境。新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主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同步办理网站备案。
    2.加强对违法违规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执法。以打击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信息、利用网络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等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查办网络违法违规案件,规范网络经营秩序,净化网络环境,推动网络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保护电子商务创业主体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经营、交易、消费环境。
    3.健全网络维权体系。加强网络消费维权工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申诉举报平台,指导网络经营者建立举报争议解决机制等形式,广泛开辟网络消费维权渠道。认真受理网络消费申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消费者网购信心。及时发布网络消费警示信息,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科学安全网购。
    4.支持加强网络经营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网络经营者守法经营。鼓励和支持成立网络经营者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和联络组织作用,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引导会员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工商系统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及系统外部公安、商务、金融、税务、通信等部门掌握的网络经营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开展诚信网店、网站、电子商务平台评比等活动,建立网络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发展环境。
(市工商局市场局执笔,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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