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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2期宣城市广告协会简报

阅读次数:725 编辑:admin|xc315@126.com 信息来源: 宣城工商红盾网 发布时间:2013-12-10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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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广告协会

简   报

 

2013年第12期(总第32期)

 

 


国家工商总局曝光15则严重违法广告

 

   1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3年第十号违法广告公告,曝光了8月份对全国部分媒体广告进行监测抽查时发现的15则严重违法广告,涉及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等类别。

   据介绍,被曝光的违法药品广告包括下消丸、前列回春丸、痛风舒药品广告等。这些违法广告涉及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及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违法情节。北京燕竹医院、解放军第464医院等医疗广告,涉及以健康讲座栏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中出现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并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玛卡益康、青钱柳降糖神茶、轻漾畅比芙小麦纤维素颗粒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扩大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内容。矿草元黑白冰泥化妆品广告以及丹凤眼美容服务广告,其内容存在夸大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等违法问题。

   据了解,工商机关将继续加大广告监测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严重违法广告,严厉惩治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新《消法》加重惩治虚假广告

经营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被虚假广告蒙骗,怎么办?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行政罚款上限,重典惩治违法经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推荐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是新《消法》的一个亮点。同时,根据新《消法》,不论是明知还是不知,只要设计、制作和发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不能提供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需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

    根据新《消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往的《广告法》中没有把‘个人’纳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实际上,很多虚假广告是个人代言的。此次修改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是一个进步。”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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