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泾县郊区的朱女士在县城某品牌鞋店购买皮鞋一双,第二天拿出新鞋试穿,却发现两只鞋子颜色一深一浅,拿到阳光下更加明显。朱女士找到店家要求换货,经营者却以同款鞋子售完为由不予更换。朱女士万般无奈,于是来到泾川工商所消协分会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并查看票据与实物后,工作人员立即来到商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同时向经营者宣传了《安徽省鞋类“三包”规定》和《消法》的相关知识:“凡消费者购买鞋后即发现其尺码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或均为一边脚的,经销者应给与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以退货。”根据上述规定,朱女士购买的此款皮鞋符合换货条件,经营者无理由不予更换。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经营者意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经营者表示愿意与厂家联系,为消费者更换同款式鞋子一双,一场因鞋子颜色有色差引起的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