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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工商执处字〔2012〕05号

阅读次数:3186 编辑:Admin|xc315@126.com 信息来源: 宣城工商红盾网 发布时间:2012-12-2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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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执字〔201205

 

当事人名称:宣城安然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宣城市天羽山庄6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实收资本:叁拾万圆整;经营范围:燃气器具、家电、厨具销售、安装、维修;产品咨询服务。成立日期:201228日;注册号:341800000112608

2012329上午,宣城市电视台记者来我局反映宣城安然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在向阳镇夏渡等地推销燃气灶具时涉嫌虚假宣传,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随记者赶赴宣州区向阳镇蒋冲村院墙组6号调查,并对该村民组购买灶具的村民进行了现场询问,了解了村民购买情况;随后到宣城安然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天羽山庄68号公司住所,未联系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2012331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赴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旭在现场配合我局调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经营中涉嫌虚假宣传,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推销产品,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有“安徽省燃气行业协会服务诚信单位”、“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家电下乡服务品牌合作企业”、“安徽省公共事业发展关系协会发展杰出贡献奖”、“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信得过产品”等字样的标牌;当事人的员工在夏渡等地推销产品时称“自2012年起上述区域将停止瓶装液化气供应,改用罐装天然气,在公司购买灶具的,日后凭销售发票可抵销天然气开户费;按照政府要求,公司争取在今年10月份之前完成灌装天然气器具的集中推广和安装工程,这是一项政府的民生工程……”;该公司的员工为推销灶具,谎称当事人有资格证书,拿着巢湖市安然城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中心(王旭在巢湖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用手遮住“巢湖”两字误导消费者。经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旭确认,标牌不是相关部门颁发的,是当事人找标牌公司制作的;员工所说的话也是没有依据的。当事人一系列的行为都是为了推销灶具,误导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233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现场照片十二张,证明当事人从事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二:2012331日、201245日本局对王旭的询问笔录二份(6页),证明当事人从事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三:2012329日,我局调查人员在宣州区向阳镇蒋冲村院墙组6号对司汝福等村民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在该村收集的当事人张贴的“通知”一张,证明当事人在该村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在司汝福家中拍摄的已安装的灶具及村民购买灶具票据等相关照片十三张及司购买灶具票据复印件一份(4页),证明一些村民购买灶具的事实;

证据四:2012329日,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城函【201249号要求工商部门调查处理的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宣城电视台记者提供的光盘一张,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王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妥善处理村民的退货要求,主动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本局在调查终结后,于2012517日到当事人住所依法向其送达宣工商执听告字〔2012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该公司大门紧闭,公司名称门牌已拆除,多次电话催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旭来领未果,2012524日本局采取挂号邮寄送达方式将该《告知书》寄往王旭在巢湖市半汤路青蒲葛振兴4号楼9号的企业--巢湖市安然城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中心,531日该企业签收。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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