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了《泾县人民法院、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泾县消费者协会关于加强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意见》下发到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至此,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衔接工作初步形成。
过去,泾县法院在收到有关消费者权益纠纷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时,按法定程序,首先要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和能否达成调解协议而确定是否立案。由于调解时间比较长,并需要具有一批精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牵扯了法院很大精力。消费者协会,是依据法律法规成立的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既有职责要求,又有工作能力。为整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源,泾县消费者协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时与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泾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衔接工作。
整合维权资源后,凡是消费者权益纠纷方面的投诉,泾县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委托县消费者协会协助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县消费者协会派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据泾县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介绍,经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县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
为加强县消费者协会与县法院就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投诉调解工作,他们成立了诉调对接办公室,专门负责衔接工作,同时,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调解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诉调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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