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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821 编辑:市工商质监局 信息来源:市工商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8-12-0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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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文件精神,2014年11月17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政办秘〔2014〕293号),《办法》出台,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释放我市场地资源,激发了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办法》已不能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要求: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按照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原则,全面简化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因此有必要制定《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6、《个体工商户条例》

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8、《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3、《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6、《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7、《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5、《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26、《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3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35、《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37、《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38、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三条。《规定》明确:一是市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只需要申报填写并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即可,无需再提供住所权属证明、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工位注册等登记,允许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间、商务秘书等单位开展企业住所托管登记。三是允许住宅作为住所登记使用,并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对于城中村等一些特定区域,进一步放宽登记管理条件。四是允许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为住所使用,但应提交书面承诺。同时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依法确定的征收区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执行。五是对违法建筑等规定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公布负面清单。六是明晰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监管方式,加大信用约束监管,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附件: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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