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商事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发挥经营异常名录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宣州区市场监管局采取“五项措施”,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严格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将四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是规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由监管所长签字、加盖监管所公章的核查材料后上报至区局统一列入或标记,并予以公示。
三是严格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监管所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书》,并修正违法违规行为,材料报区局审核通过后,统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是加强重点行业异常名录管理。对投资咨询类等重点风险行业,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扎实开展企业核查,将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及时列入或标注。
五是开展异常名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体业主)的信用修复培训,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并公示,进行失信行为修正。
今年截止目前,全区共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企业1092户,个体标记异常经营状态1158 户;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111户,个体恢复正常记载状态99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