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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细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阅读次数:818 编辑:宣州局-- 宋春红 信息来源:宣州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8-11-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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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履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执法职责,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为期三年专项执法行动。

    ——确定目标。该局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对供水、供电、供气(燃气)、交通运输、殡葬、烟草、盐业、医疗卫生、教育、金融、石油石化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持续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查处公用企业限制交易、拒绝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垄断违法行为,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制定步骤。一是宣传阶段:各相关科室、基层所认真梳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同时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受理核查案件线索。主动上门对企业进行宣传指导,督促公用企业主动自查自纠。二是查处阶段:各相关科室、基层所根据实际状况,围绕重点,开展集中排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公用企业各类违法行为。对专项执法行动之前曾被查处过的企业,发现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立案处理,并从重处罚。在整治行动中发现公用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有关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线索的,应主动上报市局。三是总结阶段:开展“问题企业”整治情况“回头看”活动,组织新闻媒体、消费者代表到问题企业开展回访,了解问题的整改情况。全面梳理和总结集中整治执法行动中的典型案例和好的做法,为下一步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落实要求。一是各相关科室、基层所在公共服务行业市场监管的第一线,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等行为进行认真摸排,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压实工作责任,把公用企业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是各相关科室、基层所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在行动中实施精准打击、重点突破。在法律适用方面,除《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灵活运用消保、广告、合同、注册登记等方面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实现对公共服务行业突出问题的综合整治。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体系的作用,鼓励群众和有关企业举报,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用企业违法行为,主动监管,对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坚决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各相关科室、基层所可以选择重点地区,针对重点行业或领域的竞争问题进行调研,针对辖区内同类型案件召开分析会、研讨会,实行案件统一调度,统一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杜绝同一行业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后果严重不一致的问题发生。在整治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的,及时向市局报告。四是各相关科室、基层所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及重要单位部门及其人员的案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得到重视和支持。与有关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对已查办的案件,按照规定进行执法信息公示,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五是各相关科室、基层所将个案的查办工作与行业规范结合起来,通过查办案件,从共性问题中提炼出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发挥地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联席会议作用,推动相关行业建立规范的经营机制。以《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为契机,采取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整治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件,大力营造良好的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的社会氛围,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权威性和公信力,突出社会效果。

    ——整治成果。该局2016年至今办理公用企业行政处罚案件共8起,罚款金额共13.59万元。其中石油石化4起,罚款金额8.19万元;医疗卫生4起,罚款金额5.4万元。通过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宏观和微观监管职能,查处、曝光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推动公用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提升公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意识,不断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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