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先生到市消保委投诉:去年7月在宣城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经推荐注册成为该品牌汽车会员并被赠送2张电子服务券,电子券上显示为“1年2次保养套餐、购车有礼养车无忧保养券”等字样。今年3月份已经免费做了一次基础保养,7月份进行第二次基础保养时被拒绝。
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与该4S店联系,4S店称这是厂商的营销方式,并拿出厂商给出的通知称使用该券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而不是免费,第一次保养时没有收刘先生费用是工作失误。
经再次查看刘先生所提供的电子服务券,消保委工作人员仍未看到“需付费才能保养”的相关条款及信息。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4S店负责人,不能仅凭汽车生产厂商和4S店之间的协议就让消费者付费保养,如果是优惠券,电子服务券应明确标注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了解该券的性质是优惠券而不是免费保养券,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经消保委调解,4S店同意给刘先生车辆免费做基础性保养一次 。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投诉,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相关券类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条款,问清该券使用范围,不要盲目相信商家的广告宣传,消费者一定要理性维权,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