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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1日起施行

阅读次数:3995 编辑:企业科 信息来源:企业科 发布时间:2018-07-0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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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的首次修订。
    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将规范发展作为修法的首要目的,规范组织和行为,提升农民合作社建设质量。新增农民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八条),章程应当载明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和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行使范围(第十五条),允许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第十三条);新增农民合作社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明确成员的入社程序,申请者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第二十四条);新增成员的除名规定,明确除名情形、除名程序、被除名成员的权利及成员资格终止时限(第二十六条);新增成员代表大会的人数限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三十二条);突出强调农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新增农民合作社强制退出机制,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
    《合作社法》修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提升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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