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宣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接到消费者刘某的投诉,称10月某超市开业,宣传充值300另送300元购物券(10张,每张30元),于是刘某充值300元,超市当即赠送300元的购物券,12月刘女士在该超市购物后使用一张标有11月1日起生效的购物券结账时被告知该购物券已经过期,该购物券只有在11月使用时才有效,刘某与超市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前往市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调查了解情况。经查看发现刘某提供的购物券确实标注11月1日起生效,但未标注失效时间,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超市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声称当时已经和消费者口头说明,每张购物券只有当月使用才有效,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超市应该在购物券上注明使用有效截止日期,在显著位置标明有效期,明确告诉消费者,超市的做法明显与《消法》相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超市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所有消费者的购物券不受时间限制均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