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查项目 | 检查项目类别 | 父类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重大变更的检查 | 细类 |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 |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换货、退货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 |
|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
|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 细类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
|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细类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 |
| 公示信息抽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细类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细类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细类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细类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细类 | 公示信息检查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细类 | 公示信息抽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检查 | 细类 | 年度报告检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检查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 |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 |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 |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 |
|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
|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 | |
| 公示信息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 | 细类 | 公示信息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 | 细类 | 公示信息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重大变更事项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直销员证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直销员是否取得直销员证。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直销员证的检查 | 细类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直销员是否取得直销员证。 |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 10-1、检查企业生产条件 | 细类 |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一百一十条;《GB 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2、3、4、5、6、9、11、12条;《GB 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017年10月19日实施)第5、7、8条。 | 检查企业厂区环境、厂房、设备设施、制度、人员、管理机构、产品追溯召回、文件管理和记录、符合性原则、产品标识信息。 | |
| 10-2、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 细类 |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GB 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7、8、10条。 | 检查企业原材料进厂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查验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 |
| 15-3、检查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履行情况 | 细类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检查纤维制品生产者是否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检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是否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是否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检查学生服生产者是否有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 | |
| 15-1、检查纤维制品生产管理状况 | 细类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六条 | 检查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否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否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
| 15-4、检查纤维制品的标注标识要求履行情况 | 细类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第十六条 | 检查纤维制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是否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是否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是否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 | |
| 15-2、检查纤维制品禁止性规定执行情况 | 细类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检查在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是否使用禁止性纤维制品;在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中是否使用禁止性物质;检查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是否使用禁止性物质:检查在生产纺织面料中是否使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检查在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是否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 | |
| 6-6、安全生产与行业特殊要求(如有)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静电装置等。 3.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4.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5.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
| 6-4、采购质量控制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2.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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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组织机构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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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设施设备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具备满足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4.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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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检验管理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3.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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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人员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负责成品出厂检验的质检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并熟练操作【危化品要求:化学分析工(至少2名)是否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检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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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 | 细类 |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等。 | 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 可根据情况检查部分内容 |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
|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 |
|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 |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 |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 |
|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
|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
|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 |
|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 细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 |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 |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细类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 |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年度报告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 | 细类 | 年度报告检查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细类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细类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法》第六十条 |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
| 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登记事项检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检查代表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登记事项检查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登记事项检查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登记事项检查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登记事项检查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登记事项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 细类 | 登记事项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
| 登记事项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1.1抽查CCC获证产品质量 | 细类 | 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制定抽查计划、编制抽查方案,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异议复检、公布结果并开展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 |
| 1.2核实企业信息 | 细类 | 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填写有关抽样表格,核实表格中的企业信息。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2.1法律地位 | 细类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5号令);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5〕50号)》;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7.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 机构应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检测业务。获得资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 2.2技术能力 | 细类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5号令);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5〕50号)》;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7.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有效管理。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并进行有效管理,所有测量设备在检定或校准(确认)有效期内。 | |
| 2.3行为规范 | 细类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5号令);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5〕50号)》;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7.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执行CMA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证书使用要求等规定。依据规定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原始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
| 2.4管理体系 | 细类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5号令);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5〕50号)》;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7.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3.1管理要求检查 | 细类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5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 |
| 3.3产品要求检查 | 细类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5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 |
| 3.2技术要求检查 | 细类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5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4.1能效备案情况检查 | 细类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 重点检查企业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备案情况,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对能效标识予以说明情况,能效标识规范性及相关信息准确性情况,是否有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况,能效指标合格情况。 | |
| 4.2能效标识检查 | 细类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 重点检查企业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备案情况,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对能效标识予以说明情况,能效标识规范性及相关信息准确性情况,是否有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况,能效指标合格情况。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5.4工作方面检查 | 细类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 | 重点检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内容的执行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 |
| 5.1人员方面检查 | 细类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 | 重点检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内容的执行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 |
| 5.2标准方面检查 | 细类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 | 重点检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内容的执行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 |
| 5.3机构方面检查 | 细类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 | 重点检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内容的执行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6.6安全生产与行业特殊要求(如有)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静电装置等。 3.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4.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5.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
|
| 6.5检验管理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3.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
|
| 6.4采购质量控制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2.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
|
| 6.3 人员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负责成品出厂检验的质检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并熟练操作【危化品要求:化学分析工(至少2名)是否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检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
|
| 6.2 设施设备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具备满足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4.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
|
| 6.1组织机构 | 细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7.1抽查产品质量 | 细类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制定抽查计划、编制抽查方案,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异议复检、公布结果并开展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 |
| 7.2核实企业信息 | 细类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 填写有关抽样表格,核实表格中的企业信息。 | |
|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8.2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 细类 |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GB 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7、8、10条。 | 检查企业原材料进厂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查验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 |
| 8.1检查企业生产条件 | 细类 |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一百一十条;《GB 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2、3、4、5、6、9、11、12条;《GB 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017年10月19日实施)第5、7、8条。 | 检查企业厂区环境、厂房、设备设施、制度、人员、管理机构、产品追溯召回、文件管理和记录、符合性原则、产品标识信息。 | |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细类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1.纤维制品生产管理状况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违反了纤维制品禁止性规定;3.是否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4.是否履行纤维制品的标注标识要求。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10.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6压力管道设计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4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13杂物电梯制造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8压力管道安装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修理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11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12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3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2锅炉安装改造维修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0.1D级锅炉制造 | 细类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11.1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机构核准 | 细类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1.2安全阀校验检验机构核准 | 细类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1.3无损检测检验机构核准 | 细类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1.4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 细类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11.5特种设备检验(综合类)检验机构核准 | 细类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特种设备许可单位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气瓶充装单位 | 细类 | 特种设备许可单位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5.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细类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各类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3.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4.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6.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 |
| 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14.2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检查 | 细类 | 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产品的产地行为;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检查企业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 | |
| 14.1企业资质检查 | 细类 | 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许可证号、认证标志的行为。 | |
| 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做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
| 15.1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一致性检查 | 细类 | 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做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检查 |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执〔2015〕1193号) | 1.对企业做出质量承诺的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生产管理状况是否与承诺一致。 | |
| 15.2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检查 | 细类 | 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做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产品的产地行为;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检查企业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 |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