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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市场监管局:未成年人私自购手机 家长投诉获退机

阅读次数:623 编辑:泾县局--肖文煊 吕金萍 信息来源:泾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7-11-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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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泾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蒋某投诉称:其15岁的儿子以交补课费的名义从家中骗取1350元现金,花费1298元私自在某移动专营店购买手机一部,后被家中发现。蒋某认为其子是未成年人,购买手机需经得家长同意,找至该移动专营店要求退货,而商家却称东西已经卖出,不予退货。
    接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经调查:投诉人蒋某之子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购买手机时未有家长陪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而蒋某做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对购买手机的行为追认,即该合同无效,被投诉方应给予退货。但因手机已拆封并进行了使用,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投诉方收取298元折旧费,退还购机款1000元。
    泾县消保委借此提醒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要注意未成年人购物时是否有监护人在场,有效识别购买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恪守商业道德,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要行使好监护职责,引导和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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