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修需要,谈女士于2017年7月28日在郎溪县某装饰城订购了地板,订购前谈女士事先询问商家地板是否有现货,因时间比较紧,她只买现货。对方回答说地板是现货,于是谈女士订购了6000元的地板,预付了500元订金。第二天谈女士在装修过程中得知家中无法安装地板,于是向商家提出退款,对方拒绝退还订金,并称地板没有现货,刚刚从外地运回来,订金不退。谈女士认为她购买前问过对方是否有现货,对方回答有现货她才订购的,她退货对该店没有造成影响,订金应该退还。协商无果,谈女士拨打了郎溪县12315投诉。
接到谈女士投诉后,12315工作人员仔细了解了情况,并查看了谈女士支付订金时商家开具的发票,该发票上未注明该笔金额是“订金”还是“定金”, 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意义完全不同,“定金”是合同,如无约定,商家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而对于“订金”,一般都视为预付款,商家违约时,应无条件退还预付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与商家协商退款。鉴于谈女士与商家并无约定,发票上也未注明“定金”,该笔金额可视为预付款,谈女士可以与商家协商并要求对方退款。经过调解,最终商家退还500元。
在此,郎溪县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时,一定要在收据或发票上注明商品的价格、型号等信息,最重要的是收据或发票上一定要写清是“订金”还是“定金”,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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