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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所:宝利丰主动返还消费者万元定金获赞

阅读次数:491 编辑:开发区所 信息来源:开发区所 发布时间:2017-07-0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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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消费者的宽容、包容,应当而且定将赢得社会的尊重!
    6月21日,一起市长热线层转至市工商质监局开发区工商质监所,来电人刘先生是宣州区水阳镇双庙村百字村村民组村民。刘先生反映:2017年6月18日,其在宝利丰缴纳了10000元定金预定了一辆宝马汽车。6月20日,其因资金周转出现状况,导致不能如约购买该车。与宝利丰协商取消预订,但对方以已签署定购协议为由不同意返还定金。同日,其拨打了市长热线寻求帮助。
    经核查双方的缴款单据及定购合同,刘先生向宝利丰缴纳的为定金不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据此,该起市长热线承办人员认为,刘先生要求返还定金的要求于法无据、难以获得支持; 但承办人员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总则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的原则性规定出发,仍然于6月23日,组织争议双方进行了调解。
    投诉方刘先生、被投诉方宝利丰销售经理程经理等参加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宝利丰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先返还5000;另外5000暂不返还,等刘先生或其亲友购车时抵扣购车款。刘先生表示其亲友中没有人准备购买宝马汽车,坚决不同意这一解决方案,坚持要求全部返还10000元定金。
    为促成双方和解,调解人考虑到导致上述争议的过错责任主要在于投诉方,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况,向争议双方提出了如下建议:由宝利丰一次性返还刘先生8000元,余2000元不予返还。对于这一建议,程经理表示可以考虑,但刘先生却断然拒绝、仍然坚持全部返还的要求。而程经理则表示,对于刘先生全部返还定金的要求无法接受。于是,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陷入了僵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之规定,将面临着终止调解。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6月23日晚,程经理经调解人发来短信,称:经请示公司领导,宝利丰愿意全部返还刘先生定金。后来,调解人经向刘先生核实,该笔定金已于6月28日完成退款。
    回顾整个调解过程,宝利丰公司在依法完全可以不予返还定金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重大让步,最终决定全部返还定金、自行承担损失的做法令人感佩!
    宝利丰公司对消费者的宽容、包容,应当而且定将赢得社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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