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工质执催字〔2017〕05号
宣城鳌峰投资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 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工质执处字〔2016〕4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已告知逾期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账号:2610101021000005196,账户:宣城市财政局财政)缴纳罚款25万元和加处罚款25万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张华、黄立群 联系电话:2299995、2299303
(印章)
2017年 4 月 12 日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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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