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国家宣纸及文房用品质检中心!

设为首页 | 收藏我们

消费者微信表扬市开发区工商质监所

阅读次数:929 编辑:开发区所 信息来源:开发区所 发布时间:2017-01-04 10:20
[字体:  ]

 

近期,安徽蚌埠Z某给市开发区工商质监所工作人员发来表扬微信:感谢你们为我的事奔波,对你们的工作我充分肯定!

今年10月初,Z某在某4S店(简称“4S店)缴纳4000元订金购买汽车。11月初,Z某因故决定放弃购车。Z某与商家协商,商家同意退款,却迟迟没有兑现。

11月中下旬,Z某先后拨打了12315、12345,反映上述情况,并请求予以帮助。

12315、12345层转至市开发区工商质监所后,该所即与该4S店联系。4S店表示同意退款,并称退款手续正在办理中。于是,市开发区工商质监所请Z经理与4S店对接退款事宜,并将12315、12345予以办结。

然而此事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又出现了反复:上述12315、12345办结后,又因4S店某位领导不同意退款,导致12月21日,Z某再次拨打12315,进行了二次投诉。

12月23日,二次投诉层转至市开发区工商质监所后,该所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后,采取了“三步走”的调解方法:

第一步,请Z先生提供有关证据。Z先生通过微信提供了《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和《某某4S店收款收据》。前者备注栏有代Z某付某款车订金字样,后者交款事由栏有购车订金(2016年10月8日Y某代Z某银行转账付购车订金)字样。这两份证据证明:第一,Z某缴纳的是订金不误;第二,该订金是Y某代Z某交的。

第二步,请4S店陈述不退订金的理由,并要求提供有关证据。4S店没能提供任何证据,但主张:第一,订金是Y某所付,与Z某无关,其拨打12315、12345没有道理;第二,Z某已付订金,又放弃购车,构成违约;鉴于这两点,其有权不退Z某订金。

第三步,与4S店进行深入沟通。该所工作人员现场向4S店出示了Z先生提供的证据,并带领他们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出:第一,Z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Z某即购车者,其拨打12315、12345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之规定,订金不退,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将要面临行政处罚。由于沟通到位,4S店最终愉快地接受了接受了市开发区工商质监所“该笔订金必须退还”的明确要求。

12月27日晚,Z某通过微信愉快地告知市开发区工商质监所工作人员,他的钱已领回,并对该所的工作进行了表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