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毛先生在宝骏4S店(宣城市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2000元“定金”订购车辆,后因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又决定放弃购车。此后,交付的“定金”能否顺利退还,成了毛先生十分焦虑的问题。12月13日,毛先生拨通了市长热线,希望给予帮助。
该起市长热线层转由市开发区工商质监所承办后,工作人员首先与赵先生就2000元是“定金”、还是“订金”进行了确认,毛先生表示是“定金”不误。
随后,工作又员又与宝骏4S店顾经理联系,详细说明了其中的原委和毛先生的焦虑。顾经理当即表示,虽然赵先生交付的是“定金”,但考虑到赵先生并非恶意,宝骏4S店仍然愿将“定金”退还。次日,毛先生愉快地告诉工作人员,“定金”已退。
该起市长热线的处理至少可以给我们三点启示:
第一,应当给经营者点个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于毛先生的“定金”,宝骏4S店明知有权不退、却仍然予以退还,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尊重、关怀和诚意。对于这样的做法,必须点赞。
第二,应当给消费者学一招。“定金”不退,“订金”可退。“定金”不退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订金”可退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应当给工作人员上堂课。“定金”不退,是法之常理。要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仅仅局限于“定金”不退的常理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总则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的原则性规定。法不外乎人情,只要工作细致,“‘定金’也可退”也不是绝对办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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