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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商质监局稽查支队2016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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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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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宣工质执处〔2016〕12号 |
宣城市北门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案 |
宣城市北门液化气有限公司 |
91341802684963413L |
欧宗明 |
充装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
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该检验批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4500.00元)2倍罚款:¥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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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宣城龙首支行,账号:1317086109004200206 |
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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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