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工商质监局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16.8.22)
填表时间:201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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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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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宣工质综执处字〔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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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案 |
宣城市英丰商贸有限公司 |
无 |
丁彦 |
虚假宣传 |
当事人“宣城市英丰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经营过程中,在对其所销售的“卫宝(Lifebuoy)”香皂产品进行网络推介宣传时,擅自使用的有关数据、统计资料与原始资料对比,不具有作为广告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且当事人在上述网络广告页面中没有标明相关数据资料的出处和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发布违规网络广告的行为。 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领取《宣城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交到徽商银行宣城分行鳌峰路支行,帐号:2610101021000005196,收款人:宣城市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宣城市工商质监局201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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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