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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4月1日实施

阅读次数:969 编辑:企管科 信息来源:企管科 发布时间:2016-04-0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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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3号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管理,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哪些企业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是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是以下行为两年内受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直销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直接列入该名单)。

四是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或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会遇到哪些问题?

一是将会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是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因未及时公示年度报告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并届满3年仍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等相关义务,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对我市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办法》规定,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年报公示制度自2014年实施以来,已经是第三个年头,意味着2016年6月30日之后,我市将会出现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据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3月29日),未参加2013年度年报的企业共有1514户(内资企业1511户、外资企业3户)。这1514户企业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没有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补报相关年份的年报,将有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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