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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质监局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阅读次数:1240 编辑:机关党委 信息来源: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2016-01-0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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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质监局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共宣城市工商质监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和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

三、中共宣城市工商质监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和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各党支部充分酝酿,征求市局党组意见后经市直机关工委原则同意,提交本次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为应选人数的20%。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9名,选举产生委员7名,差额2名;机关纪委委员候选人4名,选举产生委员3名,差额1名。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名中共正式党员)的4/5(即人),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委员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Ο”;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请在另选人空白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栏内画“√”。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七、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票数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

八、选举设监票人2人,监票人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2人,由筹备领导小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九、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其它选举人按工作人员的引导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对选票进行清点,并向大会报告发出及收回选票情况,再开始计票。计票结束,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委员候选人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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