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宣 工商 执催 字〔 2014 〕 03 号
李厥祥 :
本局于 2014年5月 7 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宣工商执处字〔2014〕 3 号),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全部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立群、李诗武 联系电话:0563-2299316
(印章)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