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申请冠“宣城”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近日,市工商局出台了《冠“宣城”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授予县(市)区冠市名企业名称受理权,冠市名企业名称实行属地受理、网上核准的工作机制。
《暂行规定》共十二条。明确了受委托冠市名称受理机关及其工作职责,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冠市名称核准期限、冠市名称登记材料保管存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提高服务效能,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