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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工商执处字[2014]03号)

阅读次数:2029 编辑:Admin|xc315@126.com 信息来源: 宣城工商红盾网 发布时间:2014-09-2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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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厥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情况原因经过说明



 



    2014年3月7日,我局立案调查的李厥祥无照经营、冒用公司名义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已于2014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外出务工,调查人员即电话联系当事人李厥祥,但经多次电话通知,李厥祥始终未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送达宣工商执处字【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地址欠详无法送达,有改退批条;2014年6月16日我局通过申通快递将处罚决定书寄往李厥祥工作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马航镇华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无人接收被退回;2014年6月26日我局再次通过申通快递将处罚决定书寄往李厥祥居住地点——皖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塘溪村上垾组38号,因拒收被退回。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之规定, 2014年9月中旬,本局决定将宣工商执处字【2014】03号《处罚决定书》在我局的公告栏予以公告,同时在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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