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3日,旌德县三溪工商所接到投诉电话:辖区古城村村民张某在三溪镇中心菜市场购买了两只活鸡放养,养了五天后陆续得病死亡,张某找到活禽销售点江某要求赔偿,江某拒绝赔偿,张某在与江某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到三溪工商所投诉。
三溪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与江某联系,对其不具备销售家养禽类条件而销售活禽进行批评教育,工商所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希望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诚信经营,对消费者承诺的事项,不能只说不做,也不能说一套做一套。经调解江某表示不再销售活禽给用户养殖,杜绝此类纠纷再次发生。随后,江某一次性赔偿张某20元,并向其表示歉意。张某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认真负责的精神予以赞扬,对执法人员的热情服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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