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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除草不成杀伤稻秧 区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农资纠纷

阅读次数:622 编辑:桂仁刚|xc315@126.com 信息来源: 宣州区工商局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8-0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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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宣州区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稻秧部分受损的纠纷,最终商家补偿消费者12000元。 

    7月22日,沈村镇消费者王某来到宣州区消协投诉:他于7月1日在沈村镇丁店村某小店购买了240元的除草剂用于稻子除草,可结果发现除草效果不理想,且部分秧苗也出现死亡,,之后小店经营者又让消费者使用了3000元的肥料,但秧苗仍未救活。消费者于是找到小店老板潘某,要求赔偿,但潘某认为销售的除草剂没有质量问题,故不同意赔偿,无奈之下,王某想到了宣州区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宣州区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立即前往稻田现场进行察看,发现王某反映情况属实,部分稻秧确实出现了死亡。7月25日,宣州区消协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区消协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规定,消费者王某在购买时,经营者潘某应当知道除草剂使用方法不对可能对稻秧产生影响,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使用范围和用量等,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前,未查看产品说明,造成使用方法不当,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区消协的耐心宣传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潘某赔偿消费者王某人民币12000元整。至此,该起投诉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同时,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时,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意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经营单位或销售点购买;二是要注意查看包装标识是否规范。正规厂家农资产品的标识有产品名称、商标、养分含量(等级)、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厂名、厂址等;三是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许多农资产品(像农药、化肥等)并不一定是通用的,不同的农作物对农药、化肥等有不同的要求,少数经销商在推销其产品时不向农民说清楚使用范围和用量,只是笼统说所有农作物都能用,很容易造成损失;四是要注意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以防发生消费纠纷后提供证据,方便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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