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讲并不陌生,可是,很多消费者却不知道它其实是违法的“霸王条款”。日前,宁国市中溪工商所就查处了这样一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当事人杨某经营一家药店,为招揽生意,他于2012年十月底在街道发放活动宣传单,其背面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至被中溪工商所查获时止,杨某共发放宣传单页200余张。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大型商场、超市等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以“广告宣传”等形式明示的事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当事人杨某向消费者发放的宣传单,无形中相当于与消费者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该单页上标有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明显是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此,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鉴于杨某发放宣传单的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该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