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国家宣纸及文房用品质检中心!

设为首页 | 收藏我们

个体工商户冒用公司名义受处罚

阅读次数:1894 编辑:Admin|xc315@126.com 信息来源: 宁国市工商局 竹峰工商所 发布时间:2012-09-26 08:44
[字体:  ]
    近日,宁国市工商局竹峰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市场巡查时,查获一起个体工商户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对开发区程某的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为“宁国市华*食品商行”,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及外墙悬挂的广告却印有“华*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字样。

    经查,当事人为了扩大影响,推广业务,在没有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司名义开展经营,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