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对开发区程某的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为“宁国市华*食品商行”,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及外墙悬挂的广告却印有“华*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字样。
经查,当事人为了扩大影响,推广业务,在没有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司名义开展经营,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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