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落实企业“五有一到位”监管目标要求,宁国市工商局竹峰工商所强化企业日常市场监管巡查,近日,该所对辖区内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公司未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
2012年7月份,宁国市工商局竹峰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建材销售公司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凭证,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了该公司的存在的问题,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纠正错误行为。
在8月17日的回访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依旧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