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山15人旅游团队来泾县某一旅游漂流景点游玩,旅游团队因旅游漂流景点水流不符合漂流条件,未事先告知;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担心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漂流工具由竹筏更换成皮筏艇,达不到漂流效果为由,要求景点全额退还漂流票款,遭到景区工作人员拒绝。旅游团队遂拨打消费投诉电话,请求工商部门给予帮助。
城郊工商所接到投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做了一定的解释。
由于夏季干旱水流过浅不适合竹筏漂流,所以旅游漂流景点将竹筏改为皮筏艇,未事先告知消费者,且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受到损害,同时经营者也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经调解,旅游景点同意并立即退还了黄山旅游团队80元一张,15张,共计1200元的漂流票款,旅游团队对此次调解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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