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企业票证通系统缺进货台账,进货“三证”,索取不全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针对这一事实,开发区分局对违法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补全进货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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