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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发文调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阅读次数:3240 编辑:食品科 刘斌 方杰|xc315@126.com 信息来源: 宣城工商红盾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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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发文调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5月9日,宣城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职责的通知》(宣政办秘〔2011〕8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也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环节。由于省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明确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出现职能交*,有时容易形成监管真空。
    为切实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市政府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印发了宣政办秘[2011]82号文件,解决了多部门职能交*问题,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
    宣政办秘[2011]82号文件规定前店后坊式食品店实行如下管理:一是仅在店内销售的,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质监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市质监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市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市工商部门牵头,质监部门配合。二是有异地销售的,由市质监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市质监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市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市质监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三是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店,由市工商部门分别会同市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食品加工由市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食品销售由市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之后,由市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市工商部门牵头,市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宣政办秘[2011]82号文件规定食品加工流动摊点实行如下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加工流动摊点设施的卫生标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验设施卫生标准和卫生部门核发的人员《健康证》,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占道经营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日常监管由市工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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